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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供暖泵站扰民被判赔6.6万

     李某所在楼地下室是热电公司的加压泵站,称因噪声影响休息,多次患病住院。

  李某几次起诉热电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判热电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1746.67元、病历复印费1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6000元。

  供暖泵站有噪音

  住户起诉索赔精神损失

  男子李某是丹东某小区2楼住户,该楼地下室为热电公司的供暖加压泵站。

  2010年,李某因泵站在供暖期内的噪声影响其休息,将热电公司及开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泵站噪声的供暖期内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一审判两个公司停止侵害,于2010年度供暖期前将供暖加压泵站噪声整改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010年12月,李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向两个公司下达了书面通知责令整改。

  2011年3月,热电公司称已对泵站全部机器设备进行了减低噪音处理。两公司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噪声标准鉴定,但因没有鉴定单位接受委托被退回,未执行完毕。

  住户称噪音导致患病

  两次起诉均获赔偿

  在此案一审判决后,李某以两个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导致患病住院治疗,又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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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法院判两个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873.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热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7月,二审法院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调整为4万元。

  2013年4月,李某再次起诉,热电公司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4万元。热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热电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2014年2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本案。3月,法院再审裁定撤销2013年的两个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法院重审判热电公司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医疗费587.68元、病志复印费20元。热电公司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2015年12月,该判决生效。

  四次住院后住户再起诉

  索赔精神损失

  2013年12月,李某因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到医院就诊。

  2014年1月,李某因心境障碍(中度抑郁发作,不伴躯体病症)再次住院治疗。

  2015年1月、12月,李某两次因心境障碍(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不伴精神病症状的重度发作)住院治疗。

  2016年,李某再次将热电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个人支付部分1757.3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5万元(2013年-2015年度);并在本年度供暖期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热电公司要求

  鉴定噪声与患病关系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热电公司称对涉案泵站进行了噪声整改。

  经环保部门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李某家进行了监测,监测意见限热电公司在2016年2月16日前将整改治理方案报环保部门;在2016年10月前将整改治理方案治理完毕。

  热电公司承认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于2016年6月提交请示,但公司经过充分论证,认为目前可以采用的技术措施已经全部实施,不迁建该换热站,噪音扰民问题永远无法彻底解决。公司也已经通过环保部门向民心网回复,在2016-2017年采暖期解决换热站噪音扰民问题。

  热电公司申请对噪声超标与李某患有心境障碍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无鉴定机构受理该委托的事项。

  热电公司侵权事实仍存在

  判赔6.6万元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提供了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环保部门出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热电公司也提交了整改请示,虽然热电公司主张已经履行了泵站的噪声整改义务,但提供的工程验收报告显示施工时间为2013年10月,也未显示施工地点是涉案泵站,即使是涉案泵站,结合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涉案泵站噪声扰民情况仍然存在,无法认定热电公司采取的措施已经达到了整改的标准,因此认定热电公司侵权事实仍然存在。

  李某提供了其在医院治疗的病历及医疗费收据,并且因为常年生活在噪声污染环境中,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

  李某作为一名公民,本应拥有一个安静的生活场所,现居住的地点存在噪声污染,必然会降低其生活质量,对李某的精神和生活造成一定的损害,而热电公司作为涉案泵站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也理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害的发生,或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损害与其侵权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但在热电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当给付李某一定的赔偿。

  考虑到李某已经多次诉讼并基于生效判决获得每年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且热电至今仍未解决涉案泵站噪声污染问题的事实,为了督促热电公司尽快履行义务,酌定保护李某每年2.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年共计6.6万元(2013年度取暖期、2014年度取暖期、2015年度取暖期)。

  因涉案泵站的运行直接影响该泵站运行范围内所有居民的供暖问题,涉及公共利益,停止或关闭后带来的社会影响范围较大,环保部门已经向热电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现无证据显示热电公司存在迁建条件。为保障李某合法权益,已适当提高热电公司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对李某要求涉案泵站搬迁、关闭或停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热电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1746.67元、病历复印费10.5元;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6000元。

  2017年6月,热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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